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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铜产业是梅州的一大重要产业,也是电气、电子、机电、家电行业的基础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高、对经济增长带动和促进作用强等特点。为尽快把铜产业培育成我市有突出竞争优势的支柱产业,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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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粤发〔2006〕3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业梅州”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医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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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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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梅市府〔2008〕87号)的规定,2016年度梅州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评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刚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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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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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4日梅州市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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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科技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2日梅州市科技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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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培育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4日梅州市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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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梅州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梅市府办〔2006〕18号《关于印发梅州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拍卖工作方案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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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建设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九日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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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鼓励扶持文化产业项目发展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0日梅州市鼓励扶持文化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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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梅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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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4日梅州市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简化企业登记注册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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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生猪生产发展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梅州市生猪生产发展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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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推动绿色崛起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梅州市推动绿色崛起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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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我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入实施《梅州市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梅州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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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4日梅州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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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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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直企业用工难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直企业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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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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