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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食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川办发〔2016〕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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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暨 建设质量强省201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6〕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暨建设质量强省2016年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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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2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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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资阳市雁江区等3个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川府函〔2024〕117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 你们关于审批资阳市雁江区等3个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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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筠连岩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川府函〔2021〕93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筠连岩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0—2030年)〉的请示》(宜府〔2020〕83号)收悉。经研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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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蓥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的批复 川府函〔2021〕115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蓥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请示》(德府〔2019〕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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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24〕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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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川府发〔2021〕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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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川府发〔2021〕3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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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新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扩区的批复 川府函〔2020〕23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支持新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扩区的请示》(成府〔2020〕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扩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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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四川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川府函〔2022〕1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四川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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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四川江安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川府函〔2022〕4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四川江安经济开发区设立为省级开发区的请示》(宜府〔2021〕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四川江安经济开发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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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绵竹九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川府函〔2023〕218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绵竹九顶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0年)〉的请示》(德府〔2021〕18号)收悉。经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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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马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川府函〔2022〕107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对〈雷波县马湖景区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年)〉进行审查的请示》(凉府〔2021〕28号)收悉。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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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川府发〔2022〕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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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2020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川府发〔202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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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中小微企业受本次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暂时失去了收入来源,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会抽贷、断贷吗?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
安徽
1.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可将财政出资部分产生的超额收益,按一定比例向子基金社会化出资人让利。对新登记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省内企业,鼓励各地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实际募集资金以及投资额比例给予奖励。省级
安徽
1.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以上、引领发展方向、具有先发优势、填补省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和产业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鼓励省级相关新兴产业基金依规优先进行股权投资。(皖发〔2022〕
安徽
1.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政策。(皖发〔202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牵头负责)2.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发〔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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