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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资委〔2024〕136号 各直管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我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法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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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口规〔2024〕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港客运码头国际中转区的管理和旅客国际中转业务运营,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305号令)相关规定,现决定对《深圳港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管理办法(试行)》(深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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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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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医保发〔2024〕12号相关医疗机构: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等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29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我市“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等11项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政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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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商务规〔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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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医保规〔2024〕4号 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巩固提升改革成效,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前期工作实际,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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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支持博士后人才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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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卫健规〔2024〕4号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医疗机构,深大总医院、深大华南医院,社会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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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规〔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24日 深圳市工业及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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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作用,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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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卫健规〔2024〕3号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加强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居民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基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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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前海规〔2024〕22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创新创业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创新创业企业遴选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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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前海规〔2024〕21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港澳导游及领队执业备案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港澳导游及领队执业备案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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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工信规〔202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号)、《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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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前海规〔2024〕19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指引》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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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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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规划资源规〔2024〕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废止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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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工信规〔202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深圳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碳达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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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公交规(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继续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原定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一级限行区 (一)全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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