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芜湖
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芜湖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芜科办〔2021〕24号)和《关于印发〈芜湖市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指引)的通知》(芜科特派〔2022〕1号)等文件精
安徽-蚌埠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蚌政秘〔202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
安徽-蚌埠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国网蚌埠供电公司:现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应急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26
安徽-阜阳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科技教育事业切实办好全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通知 阜政秘〔20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民科技教育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农民科技文化水平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
安徽-芜湖
各县市区科技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芜科办〔2023〕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2023年度芜湖
浙江-金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激发各类标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金华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严格评审,市政府决定授予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主导制定的磁性氧化
浙江-台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及《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0〕73号)等要求,打造好政务服务“三窗口一中心一平台”,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广东-肇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
广东-肇庆
(2021年12月28日中国共产党肇庆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肇庆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在端州区召开。张爱军同志主持会议并作了讲话。全会选举产生了十三届市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通过了十三
广东-韶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市政府领导班子部分成员分工调整如下:高冬瑞副市长,负责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
广东-江门
江府函〔2023〕6号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报请批准江门市江侨路北侧地段(PJ01-M0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请示》(江自然资〔2022〕9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
广东-江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度江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6日2023年度江门市人民政府
广东-汕头
汕府〔2022〕8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第二届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任期即将于2022年9月30日届满。为确保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顺畅运行,现将第三届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印发
广东-韶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充分展示历史建筑风貌,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实
广东-惠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残联《惠州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
广东-梅州
梅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公布梅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广东-梅州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范围:
广东-清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
广东-阳江
阳江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阳府告〔2021〕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江城区平冈镇石柱村田头、马头、下头、上头经济合作社、石柱经济联合社、
广东-阳江
阳江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阳府告〔2021〕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江城区平冈镇大魁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黄仓经济合作社部分集体土地
浙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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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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